闻道与问道: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研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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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er 发表于 2021-5-2 2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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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与问道: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研究的思考



李学功(湖州师范学院湖州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自古就有“闻道”与“问道”的传统。综观人类历史,不难发现,文化创新与理论创造其实就是在不间断的“闻道”过程中展开的,也是经由“闻道”的洗礼,进而展开“问道”的探究,逐渐丰富社会认知,升华价值思考。由此出发,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亦可作如是观。



闻道到信道: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
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即一定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思想意识形态的统一体。基于对历史运动一般规律的总结与认识,马克思在1859年初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社会形态作了如下的区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不难看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说是将人类社会历史界分为亚细亚—古代—封建—资产阶级四种“社会经济形态”。此前,马克思和恩格斯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界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所有制—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四种所有制形式。四种形态加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宣示的无产阶级为之奋斗的人类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即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后被学界概括为“五种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地方亦有不同的阐述,随着时间的推演和后人的研究解读,逐步形成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经典表述。


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深刻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原理。在历史研究中坚定唯物主义信念,由闻道到信道,在哲学意义上无疑是一次质的飞跃。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指导挖掘隐含在历史事实和文献材料中的历史的普遍性,就成为新时代史学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与要求。研究中不难发现,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类的剥削方式是“由粗放和自然生成走向制度化”,由超经济强制逐步过渡到运用经济杠杆,因此采取奴隶制、封建制等剥削榨取方式,是人类很难迈过去的一道坎。一如恩格斯所言:“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当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中,这种奴役的表现形式会有不同,所占的比重、地位亦有差别。因此,既要看到普遍中有差异,又要认识到差异中蕴含着普遍性规律。就文明时代的三大奴役形式言,奴隶制、封建制和近代雇佣劳动制无疑具有普遍性,人类社会无论西东都曾经历和实践。应当说,这是差异中蕴含着普遍性。但是,因地区、国情、民族和发展程度的不同,也会存在某一种生产方式和剥削形式由于量的占比不足,而产生普遍中的差异问题。



问道到鉴道: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对中国史学的影响,既是中国史学之闻道开悟,也是自觉接受唯物史观,运用社会形态理论开山问道与鉴道的过程。郭沫若、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侯外庐等学者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运用于中国古代史研究,并在诸多研究领域中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郭沫若,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剖析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写出了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堪称中国版《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学界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认识,源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的社会史论战,起因于如何认识中国革命的性质、任务,是革命年代、阶级斗争需要的产物。大革命失败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正处在十字路口,在认识上稍有闪失,在步子上稍有差错,都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今天回望过去,当时联共(布)和共产国际内以斯大林为首的多数派、中共中央,在对当时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的认识上是清醒的、正确的,一批党的理论家和党外进步人士围绕上述关键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认识,进行的思想理论研究与斗争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时过境迁,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变成一个学术、学理问题时,就存在着一个由学理层面的问道,到学术操作层面的鉴道问题。这里问题的指向,还在于如何认识普遍中的差异和差异中的普遍性问题。

探究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离不开对共性和个性、统一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在以往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的讨论中,世界历史发展的同一性、普遍性、一般性原则得到确认,这本是好事。中国被理解为世界的一部分,有利于修正“欧洲中心论”的偏颇。但是,由于讨论中忽视了对普遍中的差异现象的把握,特别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东方国家,缺乏具体的历史分析,不适当地将西欧历史发展模式奉为经典、样板,出现了“言必称希腊”,研究中过分强调同一性的问题。推究其因,乃在于西欧率先冲破中世纪的黑暗,跨入了工业文明的殿堂。随着先进的欧洲人走向世界,他们也把自己对历史的认识带向了世界,影响了世界,并膨胀成一种世界体系。由于西方民族在近代文明中的特殊地位,使得这一认识体系曾经影响人类达几个世纪之久,并且现在仍起作用。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似乎唯有西方道路才是经典的,其他民族的道路都是非经典的,以致人们已习惯于、认同于以西方历史模式为正宗来规范中国历史,削中国历史之“足”,以适欧洲模式之“履”。影响到中国史学界,便有为了同一于西欧这个“先进”,却没有看到普遍中有差异,以及差异中蕴含着普遍性的问题。


症结与问题:族社形态是锁钥
在今天民族主义蔓延、地区低烈度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天下意识与国族认同以及由此而来的中国“何以家国”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与思考的话题。

由于中国国家形成的道路、方式,迥异于希腊、罗马和德意志诸类型,使其文明类型及演化生成的路径备受关注。其中症结与问题所在,便是以农村公社为表征的族社形态。

在原始社会末期至阶级社会早期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农村公社阶段,即公有制、私有制并存的一个二重性结构形态阶段。当时,“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己有”。如此,村社既存在土地公有,又有产品的私有,“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可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不言而喻,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村社发展的两种前途。其一,当村社中“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时,村社便会失去存在的依据,走向解体。这种结局正是文明演进路向中的“古典道路”,即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道路。其二,由于“历史环境”不同,村社发展的结局也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后者战胜前者”,公有原则实际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战胜私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村社不但不会迅速消亡,反而会长期存在下去,并成为早期阶级社会存在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私有关系的发展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发展缓慢。这种结局是文明演进路向中的另一种更为广泛的结局,即封建主义的结局、道路。出现这种结局的地方正是由于村社组织的顽强存在,才一方面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奴隶制的充分发展(有奴隶制,但社会占比不高、发展不充分当是事实),而另一方面又为封建榨取方式提供了现成的形式。

在中国先秦时期,以井田名目出现的农村公社,既是地缘组织,又是血缘组织。家族公社与农村公社实际是合一的,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即:以血缘的家族组织为躯壳,以“公”“私”二重性的村社结构为内容的混合物——族社。在希腊,刚进入国家阶段,血缘纽带就基本断裂;而在中国,血缘的底色却如同胎记一般,始终强固、持久地存留着。可以说,族社是了解、把握古代中国,乃至整个除希腊、罗马古典世界以外的广大地区社会性质的关键所在。

在希腊、罗马,由于村社瓦解的比较彻底,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贫富分化、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财富在少数人手中的大量集中等,都发育的比较充分,这些都为奴隶劳动的普遍使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从而使奴隶制度这种奴役方式成为“优势”和“主导”。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东方各国,一开始就与希腊、罗马存在差别,走了一条普遍性方式中有所差异的发展路径。农村公社不仅没有随着阶级社会的到来而消失,反而成为这些地区阶级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村社的存在,强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也限制了贫富分化、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财富的集中等。在这样的经济结构或曰经济形态下,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奴役方式虽有发展,但很不充分,其生产方式和奴役方式自然不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

在这一问题上,郭沫若可谓颇谙个中三昧。郭沫若是否认中国古代存在农村公社的,他曾指出:“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在当时很多学者看来,中国怎么可能没有奴隶社会?其实,奴隶社会形态问题的讨论,并非一定要否定奴隶制奴役形式的存在。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剥削方式,它曾在东西方世界长期存在过。1957年,谢天佑发表《封建社会的公社形态问题》,立题开篇即站在理论的高度,提出“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入手”,这种理论的自觉令人印象深刻。尽管时代烙印影响着谢天佑那一辈学者的研究面向,但他能跳脱固化思维,提出古代东方“对西方而言,又是一条道路”的深刻洞见。他认为东方“公社所有制残余保留的更多更久”,认识到“东方自从原始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未出现过自由的土地私有,仅有的,是公有制的传统”。今天在先秦史学界已达成共识:不能再以奴隶社会的有无问题去匡正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运动状态。事实是,在族社组织内部,公有原则实际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战胜私有原则,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东方国家,在国家萌蘖的初始期即与希腊、罗马道路两分。在中国,进入文明门槛的村社,“公有原则”不仅没有失去存在的依据走向解体,相反,族社一体的社会组织结构形态,有力地支持了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统合,实现了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整合。谢天佑当年的反思经由今天先秦史界许多学者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夏商周早期国家时期,特别是“郁郁乎文哉”的周——“监”有夏商二代文明的成果,以族社为础基,以宗法制打通“家”“国”,以分封制构架国家形式,由此确立了中国家国一体的文明范式。因此,中国人的家国情怀显得特别浓烈,家族意识、伦理观念特别强固。毫无疑问,族社形态是解开问题症结的锁钥。

首先,从既有文献材料看,先秦史籍中不乏土地公有制的史影和踪迹。如,《诗经·周颂》所载《载芟》《良耜》,描写的即是族社成员在公有大田上集体劳作的场景。《载芟》是春籍田而祈社稷,《良耜》是秋报社稷。从诗文分析,劳作者有共同的祖先,劳作者在劳动中的情绪是轻松愉悦的。这样的场景,自非奴隶制的奴役形式,只能是族社成员的集体共耕劳动。诗中的“千耦其耘”,与马克思所说的“公社一部分剩余劳动……在贡赋等等形式中表现出来,也在集体的劳动形式中表现出来”,并无本质的不同。

其次,夏商周三代存在的井田制,其性质就是族社土地所有制。尽管对有无井田制,学界认识多有不同,且孟子的描述也未免过于理想化、图式化,但中国古代确曾存在过这种土地制度。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孟子井田论中“公田”“私田”的划分,同农村公社的土地区分为“共有地”和村社成员的“份地”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是相吻合的。

再次,春秋战国时期,古老的井田制度和建立于其上的族社形态逐渐瓦解,但在南方,宋、楚、陈、蔡之地仍存在着族社组织或族社组织的浓重残余。这方面仍有某些间接史料,足以说明族社制度在古代中国的存在。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埶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试想,“火耕”“水耨”、贫富分化不明显、商品交换不发达,这究竟是怎样一种社会生活图景?应当说,它不是别的,而是一幅古朴的族社生活图卷。《孟子·滕文公上》亦载,战国时楚地有位专治神农之言的许行,带着他的一帮弟子到滕国去兜售其政治主张。他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飱而治”,认为国君设“仓廪府库”是“厉民而以自养”,算不得贤君。许行的这些主张明显带有族社平等、平均的色彩。由此联系到道家的“小国寡民”理想,便有了实在的依据,它并不是老庄等人的凭空臆想,而是两位失意、沦落的老人对日趋没落而仍有留存的族社制度的留恋、褒扬。因为与世隔绝的自给自足小天地般的孤立性,正是族社形态的特征。

最后,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来看,古代东方在文明的初始阶段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马克思在1853年6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后恩格斯复信马克思时亦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

既然古代中国进入文明阶段之初是一种存在奴隶制奴役方式、但发展不充分的族社组织形态,那么,不妨对族社成员所受奴役剥削的性质作进一步分析。

一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来看,毫无疑问,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灌溉设施等公共工程,归王或天子所代表的国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即是最好的诠释和说明。但即便如此,族社成员的生产资料并没有被全部攘夺,他们还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室居等。

二是从“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考察,在族社形态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显然是彼此分离的——握有土地所有权的“王”或“天子”这个“最高的地主”,实际并不直接经营这些土地,不干涉生产过程,而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族社成员,却“独立地”使用着他们通过自己“所属公社”从国家那里领得的一块“份地”。剥削方式或曰奴役方式,在中国古代,最初则是采用所谓“助”法,即力役地租。

三是从分配形式上看,族社成员除把一部分劳动果实在贡赋和徭役等名目的形式下,按规定份额提供给“最高的地主”外,尚可剩余一部分供自己支配和享用。劳动者无疑已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和能够自己支配的经济。这样的劳动者,其所受奴役的形式,只能归属到封建制形态。

如此看来,这样的族社形态应是一种初期封建社会固有
的,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组织形式。一如蔡和森所论:“封建的财产是从集产村落社会产生出来的。”一语中的,颇中肯綮。


文章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转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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