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规定:“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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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s 发表于 2021-5-20 08: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试卷: 第6课 从隋唐盛世到五代十国


[单选题]

《唐律疏议》规定:“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这些规定








A. 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B. 完善了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

C. 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D. 推动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材料反映了唐朝加强对度量衡器具的管理,并对影响交易的不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这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故选C;材料反映的是对商业行为的规范,没有涉及农业,故排除A;完善了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说法过于夸张,虽然唐朝有一些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尚未达到法律体系的层面,故排除B;材料无法体现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故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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