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宋代的一些地方官在审判中重视调解,并提出情、理、法相结合的理论,不再把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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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到比较强 发表于 2020-9-1 08: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试卷: 江西师大附中2020年高三文综历史模拟试题


[单选题]

3.宋代的一些地方官在审判中重视调解,并提出情、理、法相结合的理论,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而是认为“此其有关于朝廷上下之纪纲”。这一做法








A. 促进了儒学的新发展

B. 推动了地方司法独立

C. 有利于加强地方治理

D. 旨在强化君主的权威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宋代地方官员强调“情、理、法”三者的结合,重视“民事诉讼”“调解”,这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强化社会治理,故选C项;宋代诉讼调解活动受“情、理”的影响,但这并未直接推动儒学的发展,排除A项;宋代地方司法受到中央管控,无法“独立”,排除B项;地方司法调解与君主专制权威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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